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48號
原 告 格誠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孟格
訴訟代理人 白裕棋律師
被 告 楊文來
訴訟代理人 楊惠珠
楊振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1月3日下午3時0分在本院第29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