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77號
上 訴 人 陳移儒
被 上訴人 福益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聲明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0,800元(計算式:204平方公尺×起訴時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700元=550,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