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83號
原 告 葉雅惠
訴訟代理人 周平凡律師
複代理人 戴勝偉律師
戴盛益
被 告 張湘嵐
訴訟代理人 洪蕙茹律師
被 告 錠嵂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淑芬
訴訟代理人 林金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洪榮謙
法 官 洪堯讚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卓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