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217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百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原百程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勝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祚長之間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4,95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75,0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