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89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鄭不碟
謝清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禮安律師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張雪美
訴訟代理人 施瑞章律師
複代理人 石育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8日送達上訴人及原審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姿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謝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