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21號
原 告 高李麗鶯
被 告 廣成建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宇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振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事證尚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1月2日16時10分,在本院第26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並應於5日內具狀陳報系爭龍眼樹之所有權人?李阿例對之有無權利或債權讓與原告?並提出相關證明。兩造並具狀陳報是否聲請通知李阿例為證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堯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李盈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