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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85號
原      告  財團法人車輛研究測試中心


法定代理人  黃隆洲 
訴訟代理人  王敬堯律師
被      告  嘉世銘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嘉祿 
訴訟代理人  游琦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重上字第196號給付承攬報酬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兩造於民國107年7月3日簽訂複材結構試驗設備採購合約財務類(下稱系爭契約)業經原告合法解除乙節,為被告所否認。此一爭點係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重上字第196號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法律關係是否誠力為據,因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