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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85號
原      告  財團法人車輛研究測試中心


法定代理人  黃隆洲 
訴訟代理人  王敬堯律師
被      告  嘉世銘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嘉祿 
訴訟代理人  游琦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經查,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7日以本件訴訟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重上字第196號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下稱另案)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裁定本件訴訟於另案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而另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11年7月27日判決終結乙情,業據原告提出判決書為證,堪認本件原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原因已經消滅,有續行訴訟必要。爰依旨揭規定,撤銷停止訴訟程序裁定,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