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73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和勤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亦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東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0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5,15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堯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盈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