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全字第39號
聲 請 人 蜜特髮藝
法定代理人 林郁凱
相 對 人 吳德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蜜特髮藝即林郁凱」之記載,應更正為「蜜特髮藝」、「法定代理人林郁凱」。
主 文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茂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