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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小字第7號
原      告  陳香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桑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3月20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勞動專業法庭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