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蘇正東
訴訟代理人 劉雅榛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皇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0,707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然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本件第二審裁判費為2,4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品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