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復鑫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方永成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3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茂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