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5號
原 告 蘇正東
訴訟代理人 劉雅榛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皇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加班費306,607元,及被告應提繳勞工退休金134,100元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440,707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85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原告應暫先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6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品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