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31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原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2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民事勞動專業法庭法 官 謝仁棠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