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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14號
原      告  楊敍暢

訴訟代理人  楊承彬律師
被      告  創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政達 
訴訟代理人  楊錫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並定民國113年5月29日下午4時,於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經查,本院前以被告公司所提供不實之薪資明細表、出勤表有犯詐欺等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因被告公司陳報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並檢附本院112年度簡字第1526號刑事簡易判決影本為證,堪認本件原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原因已經消滅,有續行訴訟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撤銷停止訴訟程序裁定,並指定如主文所示期日進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