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0223號
債 權 人 玖霖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博裕
上列債權人玖霖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謝明明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玖霖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台端所為之支付命令事件,聲請狀內敘述如附表所載,然而
狀內並無提示附表,請具狀釋明之,以利本院作業。
三、如欲請求利息,請陳明利息起算日及年利率。
四、請提出更正後聲請狀繕本7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