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1590號
債 權 人 林金德
上列債權人林金德因與債務人蕭明清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林金德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狀所載之原因事實及證據,本件債務關係存在於「大正貨運有限公司」。按公司與自然人分屬不同之法人格,請更正本件債務人為「大正貨運有限公司」;或提出其他與「蕭明清」個人間有債務關係存在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