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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1988號
債  權  人  彰展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智凱 
上列債權人彰展機械有限公司聲請對債務人駿達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復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駿達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查債務人之登記地址於桃園市中壢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可稽,而債權人雖主張本件租賃契約及侵權行為發生地均於彰化縣,惟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有關「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之規定,依首揭一法條,於支付命令事件並無適用。從而,因債務人之登記地址於桃園市中壢區,非本院轄區,本院即無管轄權,是債權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乃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