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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3182號
債 權 人 士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春海
上列債權人士發企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金屯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所載債權人名稱:士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是否有誤?請具狀更正。
二、請提出更正後之聲請狀暨繕本3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