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3516號
債 權 人 世茂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豐
上列債權人世茂工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金屯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世茂工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因聲請狀所提系爭支票(票號:AS0000000、AS0000000、AS0000000號),皆未檢附,請債權人補正影印清晰之支票影本及退票理由單影本,以供本院審核。
三、按支票利息應自提示日(退票日)起算,逾此部分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經核,債權人請求自支票發票日起算利息,不合上開規定,請具狀更正本件利息起算日為支票之提示日(即退票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