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3694號
債 權 人 崑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專和
上列債權人崑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金屯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崑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標的僅敘述「自附表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按附表所載利率計算」,惟附表未敘明利息起算日期,是請具狀釋明是否請求利息及利息起算日為何?並提出更正後之聲請狀暨繕本3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