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3862號
債 權 人 高香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士超
上列債權人高香貿易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雅蓮碧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高香貿易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標的及數量」,此於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漏未為前開表明,請具狀補正之。(例如: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台幣○元,並自民國○年○月○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計算之利息。督促程序費用由○○○負擔。)
三、請補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9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