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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630號
債 權 人 鎰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翠鈿
上列債權人鎰祥企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吳輝煌即千輪行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鎰祥企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利息起算日為「何年、月、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