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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126號
債  權  人  盛利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利銘 
債  務  人  金屯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廷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參萬貳仟參佰柒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10年度司促字第005126號

發票日
金額
利息起算日
支票號碼
年利率

(新臺幣)



001
110年3月10日
200,718元
110年3月10日
AS0000000
6%
002
110年4月10日
331,653元
110年4月16日
TX0000000
6%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