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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7931號
異 議 人 賽樂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法定代理人 鄒伊忠
上列異議人即債務人與債權人搜秀網路行銷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即債務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裁定駁回異議,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民國110年8月27所提之民事支付命令異議狀,債務人為公司,其狀尾之處未以公司名義具狀並蓋章,應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