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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9908號
債  權  人  林少鈞 

上列債權人林少鈞聲請對債務人高通汽車有限公司、陳威甫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10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0年9月13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