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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研之泉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奕幃
上列聲請人研之泉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研之泉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