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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吳依宸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須為票據權利人始得聲請公示催告,本件遺失支票之受款人為「正蘊國際有限公司」,非聲請人吳依宸,聲請人應補正受讓該票據權利之事證或改由受款人「正蘊國際有限公司」聲請公示催告始符法制。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