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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173號
聲 請 人 和竑機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暎智
上列聲請人和竑機械企業有限公司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和竑機械企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敘明聲請掛失止付之支票係於受款人收受後遺失,抑或交付受款人之前已遺失,並完整說明支票遺失過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