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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305號
聲  請  人  冠霆會計師事務所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3日所為之裁定,依聲請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正本中關於發票人暨負責人「三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鄭淑革」之記載,應更正為「三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鄭淑華」。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