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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033號
聲 請 人 唐銘胃
陳曉燕
兼共同代理
人 唐肇澧
上列聲請人唐銘胃等三人因與相對人雅太實業有限公司等三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