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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186號
抗 告 人 施秉伸
即 相對人
上列抗告人施秉伸與聲請人富帝建材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