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570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翔毅交通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本院於戶政事務所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債務人翔毅交通有限公司其法定代理人游景焯已於民國110年4月26日死
亡,故請具狀釋明該公司有無依公司法第108條第二項產生
代理人。如無前項代理人,則應由債權人依公司法第208條
之1向法院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