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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20號
原      告  拜倫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叢哲怡  
訴訟代理人  古仲遠  
被      告  凱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忠義  
訴訟代理人  黃逸哲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才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茂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