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和慶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松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信合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其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34,6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73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