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43號
原 告 吳麗琴
訴訟代理人 李年豐
被 告 熊冠昱
被 告 彰化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樁
訴訟代理人 郭旭緯
被 告 王美智
訴訟代理人 李宏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於民國110年10月13日下午4時30分宣判。茲因案情繁雜,製作判決書耗日廢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民國110年11月3日下午4時30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