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75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鍾曜宇 
相  對  人  瑋品股份有限公司

關  係  人  朱光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朱光華於聲請人對相對人瑋品股份有限公司提起清償借款之訴時,為相對人瑋品股份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稱:相對人瑋品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陳瑋,已於民國109年9月6日死亡,且迄今未選任新董事長。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訴訟(110年度重訴字第73號),有選任特別代理人必要。朱光華為相對人公司之董長,對公司營運及本件債權債務關係瞭解較深,為此聲請選任朱光華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等情,業據提出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戶籍謄本等件為證,可認為屬實。
三、經查,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死亡,公司董事尚有汪賀明、朱光華二人,而汪賀明持有股份500股,朱光華持有股份2500股,有公司登記資料可稽,聲請人請求選任朱光華為特別代理人,本院認無不妥,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