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54號
原 告 羽田生物農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明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祥豐節能科技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43,5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2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