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21號
原 告 百明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印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毅昇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於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98,134元,應徵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如數補繳,若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