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62號
原 告 惠萊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中生
訴訟代理人 鍾傑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金福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89,013元〔計算式:8,000元/㎡×(3,057㎡+126㎡+684.04㎡)×1/24=1,289,0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771元。
二、提出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地號全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全部共有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如共有人已死亡者,應一併提出死亡者之除戶謄本[如為日據時期謄本,應提出全戶謄本]、全部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繼承系統表,並追加全部繼承人為被告及請求辦理繼承登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