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01號
原 告 崇隆重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佰鋒
上列原告與被告鋐電能源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265,734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33,3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