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36號
原 告 陳彥禎
上列原告與被告龍億營造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