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55號
原 告 國鑫照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水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慶章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889,2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