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26號
聲 請 人 增宏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大成
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文勳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將裁定駁回其訴:
查門牌號碼彰化縣○○鄉○○路000○0號、鋼骨造、積約198㎡
建物,經鑑定價值為新台幣(下同)264萬9438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萬7235元。請原告如期繳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