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42號
原 告 昶欣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仁聲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5萬4341元(請求最低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3964元。(若日後有增加請求,應行補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6萬3964元;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