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67號
原 告 睿庠室內裝修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漪芳
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正宜豐工程行(即朱宥霖)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0萬11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75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未繳,逕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