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68號
原 告 許嘉和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鉦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297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