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20號
原 告 王雅儒(即益通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濬億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本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110年司促字第11005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6,8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