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87號
原 告 李懿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復泰織造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應於本裁定送達14日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駁回其訴。
應補正事項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訟標的金額,填載
新台幣(下同)100萬元,依此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台幣1萬900元。原告應行補繳。
㈡、訴之聲明怎空白?(請填載清楚)
㈢、被告一欄:施正鵬(復泰織造有限公司),究竟是告施正鵬
或復泰織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要載明),請明確(自然
人與公司是不同的!)。
㈣、本件請求權基礎?原告請求所依據之法律規定?或契約約定
?並詳述100萬元損害之如何計算而來。
㈤、上開補正【㈡→㈣】起訴狀及附件資料,請附繕本(影本)
一份。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正上開事項,未補正(及繳費),將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